神按甚麽原則施行審判?
很多人說,宗教不外乎是導人向善。人與人的溝通,有一個障礙就是大家對事物的定義和定位都不同。人人對善的看法不同,聖經對善的介說也不同。正如罪的定義,一般人只會想到道德上的罪行,其實聖經說,違背律法就是罪。(約一3:4) 罪,從字義上是指達不到神的標準,如同射箭沒有中正紅心。故此,世人都犯了罪、虧缺了神的榮耀。(羅3:23)如果在溝通大家都有相同的定義,才不致產生誤會。問題是以誰的定義為大前題呢?人人都說,公說公有理,婆說婆有理。我們只能接受一位絕對不說謊者,也即是誠實的上帝,由他去介定和判斷一切。上帝觀也就是解決一切爭論的答案!聖經說,他是磐石、他的作為完全、他所行的無不公平、是誠實無偽的神、又公義、又正直。(申32:4)公義和公平、是他寶座的根基。(詩97:2)神既為至高,就無人能及,又能指教他。(賽40:14)神既是公義的,他就要求人行公義。先知彌迦說,世人哪、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。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?只要你行公義、好憐憫、存謙卑的心、與你的神同行。(彌6:8)聖經多次提到:耶和華本為善。他的慈愛、存到永遠、他的信實、直到萬代。(詩100:5)耶穌說、除了神一位之外、再沒有良善的。(可10:18)當阿摩斯先知說,全地三番四次的犯罪:大馬色、迦薩、推羅、以東、亞捫人、摩押、猶大人、以色列人,神一定不會免去他們的刑罰。(摩1:3-2:6)從地圖上去看,我們就知道,先提出的國家,離以色列也最遠。以色列先聽到敵國受到神的攻擊和懲罰,自然興高采烈。但聽下去的時候,審判漸漸的來到以色列。這表明,當人聽到別人受報的時候,可能會很開心,但想也想不到原來自己也同樣的有罪,審判最終也臨到自己!為甚麽他們想不到呢?聖經說,因為斷定罪名、不立刻施刑、所以世人滿心作惡。(傳8:11) 耶穌曾警告那些自義的人,不要以為遭到災難的人是因為犯了大罪,或以為自己比他們更有義就自滿,其實,如果他們仍不悔改,也有同樣結局。(路13:1-5)正如摩西施行十災時,埃及人想到的只神明大鬥法。當埃及長子被殺時,從不想到他們的罪行,昔日怎樣吩咐收生婆滅絕希伯來人的男丁呢!(出1:16)
既然,一切的標準都由神決定,神又按甚麽原則去審判人?這些原則能令人心悅誠服嗎?保羅在羅馬書第2章1-16節提到神會按六個原則施行審準:1按真理審判、2按公義審判、3按各人的行為審判、4凡在律法以下必按律法受審判、5沒有律法的外邦人,按他們是非之心審判、6按耶穌基督的福音審判。